轉知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

公告類別:

轉知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經行政院於106年7月27日以院臺教字第1060022216號令定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自107年12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07年2月1日施行。

依行政院106年7月27日院臺教字第1060022216B號函及教育部106年7月3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086255號函及「師資培育法」第27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