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

公告類別:

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51號令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自107年12月1日施行,餘條文自107年2月1日施行。

一、依教育部106年8月1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108685號函辦理及本局106年8月3日北市教綜字第10607660200號函續辦。

二、本局前業函知各校本案修法事宜,本案修正師資培育法全文27條,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309期(至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查詢,P98-P107)。

三、若有法案疑義,關於教師資格考試請洽(02)7736-5662、教育實習請洽(02)7736-5663、過渡權益請洽(02)7736-5661,其他相關問題洽詢(02)7736-5668。

四、檢附總統府公布令及公報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