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第8條

公告類別: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4月24日衛授國字第1120760378D號函辦理。

二、吸菸室依旨揭前行政院衛生署97年9月18日署授國字第0970700607號公告之領有相當專門職業技術證照人員檢查合格發給證明,該合格證明於2年效期屆滿後,應依旨揭辦法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