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一、前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違反兩岸條例第9條、許可辦法、作業規定及作業要點等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二)赴陸返臺後未依限(應於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三)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二、前「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規赴港澳」,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違反因公赴港澳作業要點與赴港澳注意事項之規定,赴港澳行前未完成通報作業(含至人事差勤系統登錄)。
(二)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通報所屬機關。
(三)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通報所屬機關。
三、務請詳參附件相關規定,以免觸犯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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