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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北投區清江國民小學

新增公告

重申各機關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相關規定

{{ $t('FEZ002') }} 人事室|

一、各機關學校適用服務法人員「因個人事由」赴大陸及港澳地區(包含入境及不入境轉機)通報相關規定如下:

(一)赴大陸地區(不含港澳):

1、應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作業規範」第5點所定期限,「事前」填具「赴大陸申請表」送請服務機關學校核定,機關首長及校長則須報送本局核定。

2、「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寫返臺通報表送交機關學校處理,機關首長及校長請送本局辦理;同仁如於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應儘速向機關學校反映。

(二)赴港澳地區:

1、不分平、假日及事由(包含於港澳轉機),行前應至「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以下簡稱赴陸港澳登錄系統,網址: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進行登錄,並影送服務機關學 校留存。

2、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以下簡稱赴港澳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

3、如有會見或聯繫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2項所列特定身分人員,如:港澳官方人士、民意代表等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服務機關學校,並由服務機關學校通報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4、如在港澳期間臨時會見或聯繫前開特定身分人員,未及事前通報者,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填具「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服務機關學校,並由服務機關學校通報陸委會。

二、不論平、假日,貴機關(校)適用服務法人員如須赴大陸或港澳地區(含轉機),均應至WebITR差勤系統內「出國或赴陸港澳」辦理申請作業,並應依前開規定及所赴地區分別檢附「赴大陸申請表」、「赴港澳通報表」及至「赴陸港澳登錄系統」登錄等相關佐證資料。

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均自115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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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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