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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北投區清江國民小學

公告訊息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人員違法(規)赴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含過境或轉機等),自115年7月1日起應參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辦理

{{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 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 業要點」規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 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依下列規定辦理(本府113年12月26 日府授人考字第1130159208號函計達):

(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人員:應於預定進入 大陸地區當日之7個工作日(不含申請日、出發日及國 定、例假日,以下同)前,由(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之機關(構)以網際網路向內政部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陸委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

(二)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及警監3階以上未涉及國家 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 大陸地區當日之7個工作日前,由服務機關以網際網路向內政部申請並經許可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

(三)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 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 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 區。

(四)前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填寫赴陸 人員返臺通報表,向(原)服務機關、委託、補助或出 資機關(構)通報。

三、鑒於近年中共對港澳之政治控制與對臺統戰滲透持續加劇,我國政府人員赴港澳可能之潛在風險升高,行政院前於114年9月10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 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及第4點規定;茲為維護本府各機關公務機密及人員安全,完備其赴港澳之風險管控機 制,本府前以114年11月17日府授人考字第1143009651號函 知有關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 員赴港澳,自即日起參照前開注意事項辦理。

四、復查行政院為落實監察院114教正10糾正案及114教調13調 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規)赴陸之管理缺失,業經陸委會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該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等相關機關(單位) 共同研訂旨揭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效),函請 各機關(構)學校加強宣導,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 定,並應參考旨揭原則之建議最低懲處額度,就所屬人員 違法(規)赴陸港澳者,依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機關 自訂之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另依本府 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第5、6、7點規定略 以,公務人員有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有不良事蹟或違反 規定,按其情節輕重,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申誡(或記過)一次或二次之懲處。

五、綜上,為使同仁恪遵赴陸港澳相關規定,以確實維護各機 關學校公務機密及人身安全,本府各機關(構)學校自115 年7月1日起,應參照旨揭原則之建議最低懲處額度及適用 對象,就赴陸港澳之違失態樣及情節輕重,依考績法及其 施行細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等 相關規定辦理違失人員之懲處事宜。

六、另查人事總處114年10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175號函略 以,為保護全體公務員及提高危機意識,並落實總統17項國安因應策略及上開監察院糾正(調查)案,陸委會業邀 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 部及人事總處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強化公務員赴陸港 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並製作宣傳圖卡。爰併附該函(含 附件)影本1份,請加強宣導,俾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 並確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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