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依教育部115年2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54200234號書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519號函以,配合旨揭退撫條例修正,教育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有關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因已退休教職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需俟上開系統調整完成並重新審定,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爰請各發放機關(學校)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後,教育部將另行通知重 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請貴機關(學校)將上述 作業方式及期程以適當方式讓相關退休人員瞭解知悉。
三、檢附教育部書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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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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