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修訂「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 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一案

公告類別: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8月25日衛部口字第1112060252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兒童口腔保健權利,請貴校協助加強宣導,自111年9月1日起至112年1月31日止,為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須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之宣導期;自112年2月1日起, 倘服務對象若未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即不提供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