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有關視力篩檢異常學生之矯治或轉介治療

公告類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84909號函辦理。

二、近視是疾病需控度治療,爰建議家長定期帶近視子女至眼科醫師檢查及配合治療,診斷學生視力情況是否為屈光不正(近視、遠視、散光)或弱視等相關視力疾病,及是否需要矯治或治療,由於近視是疾病必須就醫治療以控制度數,配戴眼鏡僅是矯正視力而非治療(不能控制度數)。

三、如學生經配戴眼鏡後視力檢查正常之學生於校內進行視力篩檢結果,其裸眼視力任一眼低於0.9(指0.8(含)以下),仍需定期就醫,配合醫囑治療以抑制度數增加,以免未來成為高度近視患者(失明高風險族群)或其他視力疾病之發生。

四、另鑒於近日有民眾陳情繳回視力複檢通知單之期限太短導致眼科診所人滿為患,有關視力複檢之相關疑慮,說明如下:

(一)為避免開學就醫潮,請學校放寬視力複檢期限,例如:鼓勵家長利用寒暑假期間帶子女至眼科院所檢查視力,視力檢查後1至2個月至眼科院所完成檢查即可。

(二)學校每學期進行視力檢查並發放通知單或複檢通知單是希望家長重視子女視力健康問題,並定期檢查積極治療,請學校教師及相關人員向家長充分說明及柔性勸導,並尊重家長最終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