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清江國民小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要點
一、臺北市清江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校園網路之建立,係以提供全校教職員工生,從事教學輔助、學術研究、行政業務等相關活動為目標。
二、使用本校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或在校園範圍內之資訊設備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一部份。前項所指資訊設備包含電腦主機、個人電腦、網路設備等。
三、利用上述設施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
四、校園網路上各項活動皆應遵守本規範、教育部訂定之「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BBS 站管理使用公約」。
五、校園網路使用者應隨時注意在使用資訊設備時,不得影響他人生活及共同使用者之權益。
六、校園網路之使用者禁止於網路上從事下列活動:
七、校園網路使用者若違反本規範或涉嫌侵害他人權益時,除送校方相關單位議處外,需自負刑事與民事責任。
八、任何單位或個人若發現校園網際網路位址之資訊設備發生不正當行為時,可檢附相關行為証明資料予資訊組查明該不當資訊設備來源,並發現其行為確有不當時,得轉知該單位主管處理;情節重大者,得移送校方相關單位處理。
九、校外單位若有偵查犯罪之必要,應先知會秘書室。各單位於接 獲秘書室通知後,應依「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 犯罪處理要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人員服務法」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十、校園網路使用者應善盡保管自身身份識別帳號與密碼之責任。
十一、校園網路管理者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其他網路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十二、校園網路使用者中之公用電腦管理者應善盡下列管理責任:
十三、校園網路使用者中之網路設備管理者應善盡下列管理責任:
十四、本校各資訊設備管理者在公告管理規則時,得以公函、電子布告欄或本校全球資訊網首頁連結之相關網頁公告之。
十五、本規範要點經本校資訊小組會議通過,呈報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