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電腦應注意事項,如附件
壹、目的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正確、安全地操作及使用電腦,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貳、注意事項
二、員工通行密碼之管理
(一)員工個人作業電腦應設定通行密碼確實保密。
(二)個人應負責保護通行碼,維持通行碼之機密性。
(三)通行密碼長度應至少八碼,並取英文字母大小寫、數字與特殊符號其中三種要素之組合。
(四)通行密碼應每六個月至少更新一次。
(五)若將通行密碼記錄在書面上,應妥善保管避免外洩,並且不得將密碼張貼在個人電腦、終端機螢幕或其他容易洩漏秘密之場所。
(六)當有跡象顯示系統及通行密碼可能遭破解時,應立即更改密碼。
三、電腦安全
(一)電腦之作業系統或應用程式之漏洞應即時更新修補。
(二)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程式於人員未操作電腦十分鐘內啟動,再次使用電腦時,應輸入密碼啟動。
(三)各機關電腦設備須指定專人管理,非經授權不得任意使用、拆卸及更動週邊設備 。
(四)不得使用未經授權及來路不明之軟硬體。除因公務需要且經權責主管核可外,同仁禁止使用點對點(Peer-to-Peer, P2P)軟體(如Foxy、ezPeer、eDonkey等),權責單位應不定期派員檢視稽核。
(五)員工不得使用即時通訊輸軟體(如 Skype、Line、 Yahoo即時通等)傳輸機密或公務相關資料,以防止機關內部之機密或文件資料遭洩漏。
(六)員工個人作業電腦應安裝防毒軟體並定期更新及掃描偵測,防治惡意軟體之侵入。
(七)員工禁止使用密碼破解、網路竊聽工具軟體,且不得突破他人帳號,中斷系統服務、濫用系統資源,複製非法軟體。
(八)員工使用外部取得授權之電腦主機或網路設備,與機關內部網路連線作業時,應確實遵守網路安全規定及連線作業程序。
(九)應定期將重要資料備份存放。
(十)除非業務所必須,個人電腦應儘量避免儲存個人資料檔案;含有大量個人資料檔案應以密碼或加密措施保護。
(十一)在丟棄任何曾經儲存資訊之電子媒介前,應將儲存資訊刪除,並徹底消磁或銷毀至無法解讀之程度。
(十二)不得在任何公開之新聞群組、論壇、社群網站或公佈欄中透露任何公務機密相關之細節。
(十三)下班時應將個人使用之電腦關機並將可攜式電腦(如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收妥。
四、電子郵件安全
(一)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機密性資料以外之敏感性、個人隱私資料及文件,如有電子傳送之需要,應以適當之加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措施處理。
(二)電子郵件附加之檔案,應事前檢視內容無誤後方可傳送。
(三)電子郵件宜關閉郵件預覽功能及圖片自動下載功能,且不開啟來路不明之電子郵件及其附件,以免感染惡意程式。
五、其他週邊產品
(一)使用隨身儲存設備(例如 USB隨身碟)儲存機密性、敏感性或個人隱私資料時,宜先取得授權並予加密保護。
(二)非必要勿使用私人移動式裝置(例如智慧型手機)存取公務資料;如需使用私人移動裝置存取公務資料,應遵守本府資訊安全相關規範。
參、附則
六、員工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者,得依人事相關規章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