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之宣導

公告類別: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
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
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
、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
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
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
、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

件。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引領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時
,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擾該導盲犬、
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違反第60條第2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
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接受四小時
之講習。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來函表示,邇來民眾反映,視覺功能障礙者或
專業訓練人員帶同導盲犬出入中南部地區之公共場所等屢遭質疑,及於
公務機關臨櫃洽公時工作人員不清楚合格導盲犬之規定,故請學校協助
加強宣導合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等相關事宜,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