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理「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草案公聽會

公告類別:

一、依教育部106年9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60135739號函辦理。

二、師資培育法業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預定於107年2月1日施行;其中第10條第4項規定,第1項第2款教育實習,其教育實習機構之條件與選擇、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內容與程序、輔導與成績評定、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指導教師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復依同法第22條第5項規定,第1項至第3項之成績評定,其內容、程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合先敘明。

三、為推動教育實習制度及確保以代理年資抵免教育實習之品質,教育部擬具「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草案(下稱本辦法草案),並為廣泛蒐集意見,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旨揭公聽會。相關資訊如下:

(一)時間:106年9月28日(星期四)下午3時至5時。

(二)地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行政大樓2樓第一會議室。

(三)報名方式:請於線上表單系統(https://goo.gl/forms/ZlU2WfmI3G3iAH4E3)完成報名。

四、旨揭實施計畫及本辦法草案資料,請逕自教育部「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教育實習即時動態(
https://goo.gl/DL6E1B)項下載。

五、如有問題,請洽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專案計畫助理魏佳玲小姐,聯絡電話:(02)02-7734-1258,電子信箱:eicpantnu@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