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周邊之戶外區域及 人行道,自108年3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公告類別: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臺北市 中山地政事務所周邊之戶外區域及人行道,自108年3月1日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 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 t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