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認定具自然科教學專長之國民小學教師一案

公告類別:

有關認定具自然科教學專長之國民小學教師一案,包含具 備國小教師證書並於106學年度(含)以前畢業於自然科 學相關學系及取得加註自然領域專長教師證書者,請詳閱。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9年12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165653號、國 立臺北教育大學109年11月13日北教大自字第 1090650047 號函辦理。

二、我國國民小學教學型態採包班制,師資培育以培育級任教 師為目標,每位教師均需儲備包班教學知能。教育部為提 升國小教師自然科教學能力,推動「國小教師證照加註專 長制度」,並以104年5月15日臺教師(二)字第 1040059856B號令修正「國民小學教師加註各領域專長專門 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新增加註自然領域專 長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教師取得合格國民小學教師證書後,修畢加註規定之自然領域專門課程及符合相關 條件後,辦理加註。

三、原培育國民小學師資之自然科相關學系自104學年度起配合 納入加註相關課程以符合加註規定,考量師資專業課程內 容及師資培育制度演進,學校認定國民小學自然科專長師 資時,應包含106學年度(含)以前畢業(103學年入學) 於自然科學教育相關學系及取得加註自然領域專長教師證 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