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111年7月22日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公告類別: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18日衛部口字第1122060055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案內「兒童牙齒塗氟須攜帶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一事,說明如下:

(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兒童塗氟保健服務前,確認該次檢查未被施作始得提供服務,並於兒童健康手冊之黃卡(「兒童塗氟補助時程與紀錄」)填寫該次施作日期並加蓋院所戳章。

(二)6歲以下特殊兒童(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設籍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若原兒童健康手冊之黃卡(「兒童塗氟補助時程與紀錄」)紀錄空間不足,可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https://www.hpa.gov.tw/Pages/EBook.aspx?nodeid=1139)下載列印兒童健康手冊第4頁「兒童塗氟補助時程與紀錄表」使用,並與原兒童健康手冊一同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