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局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務必嚴守行政中立,確實遵 照教育基本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請查照辦 理。

公告類別:

一、本局112年9月11日北市教人字第1123080651號函,為應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屆,請各機關學校轉知同仁,務必嚴守行政中立,並恪遵相關法令規定案,諒達。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業分別於112年9月12日及11月7日發布前述選舉公告,請貴機關學校再次加強宣導,請同仁於選舉期間,務必嚴守行政中立,恪遵相關法令規定。

三、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四、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13條規定: 「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五、中立法第9條亦規定,公務人員不論上下班時間均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例如學校不得於校舍或利用聯絡簿、親師溝通群組等行政資源張貼、散發政黨或公職候選人相關之活動宣傳資訊)。

六、檢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落實校園行政中立注意事項」、「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慶典活動注意事項」、「本府112年7月11日第2252次市政議專案報告」之行政中立規範簡報(節錄)、「112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實務案例宣導手冊」各1份,請確實利用各種集 會向教職員工轉達,以維本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避免同仁因不諳法規致發生違反行政中立相關規定而有受懲處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