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13年3月1日北市社障字第1133037191號函 辦理。 二、上開社會局函示摘述如下 (一)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 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需有 國民身分。 (二)另查內政部 87年6月23日台(87)內社政字第 8717934 號函釋略以,如他國予以居留於該國之我國身心障礙者 與其本國身心障礙國民有相同之保障,基於互惠主義及 對外國人士應給予符合國際「一般文明標準」之對待原 則,則同意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 礙證明。 (三)衛生福利部前依上開原則以112年9月25日衛授家字第 1120761513號函示,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日本、 美國、英國或加拿大籍人士,可依相關法規申請核發我 國身心障礙證明。 (四)現經衛福部函請外交部確認,星國政府有提供身心障礙 福利予新加坡永久居民包括我國國籍人士,同意依前開 互惠原則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新加坡籍人士,可 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