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辦理113年度志願服務獎勵,有意申請者請詳閱資料提出申請。

公告類別:

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達 3,000小時以上,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 證明書者,均得申請獎勵: (一)銅牌獎: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 (二)銀牌獎:服務時數達5,000小時以上。 (三)金牌獎: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 (四)倘志工首次申請獎勵,服務時數即達8,000小時以上,可 同時申請銅牌獎、銀牌獎及金牌獎;惟同等次獎牌之頒 發,以每人1次為限。

本案獎勵申請採紙本作業,申請應備文件如下(請以迴紋 針裝訂,每位申請人製作1冊):

(一)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1、由各單位彙整所屬志工申請案件後統一申請。 2、除中文姓名外,應填具志工英文姓名,英文姓名格式 為半形大寫字,姓名之間以半形逗號及一個半形空白 區隔,例如HUANG, YU-LING。英文姓名建議與志工所 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所載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 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 中英拼音翻譯。 3、志工生日請一律用民國年表示,例如66.06.06。 

(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1、除中文姓名外,應填具志工英文姓名。 2、「申請人」欄位應由志工本人簽名或蓋章;如經申請 單位徵得申請人本人同意後,可代為填寫,並請註記 已獲申請人同意。 3、負責人核章處請勿逕以單位或部門主管核章替代(如 為學校單位應由校長核章)。 4、審查機關意見及首長核章欄位請空白(此為地方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填具欄位)。

(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1、請使用新版(直式)績效證明書開立證明,惟109年8月3日以前開立之舊版證明書(橫式)仍有效力;若志 工於多個單位進行服務,請各單位分別開立績效證明 書。 2、服務時數計算之起迄時間為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5月 31日止,此前之服務時數不予採計,並請詳列服務起 迄年月日。 3、發證日期請勿晚於113年6月30日。 4、倘若使用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單位承辦人 於旁邊簽名或蓋章。 (四)志願服務紀錄冊(含封面及內頁)影本,以利核對服務 時數。 四、請於113年7月31日(週三)前免備文將上開申請文件紙本 報送本局,逾期視同無申請

本案相關表件電子檔及歷屆獎勵核定名冊可至本市志工管 理整合平臺「最新消息/113年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獎勵」 項下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