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

公告類別:

一、依教育部114年6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134203520B號函辦理。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如教師(含聘任人員)有自師範校院結業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情形,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解釋令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