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公告類別: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

 

  • 依據: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3年12月26日部授家字第1030901110號第八次修正函頒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 目的:
    • 促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早接受療育,掌握其最佳療效期,使其障礙程度減至最低,並透過療育服務將潛能盡量發揮。
    • 減輕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家庭之經濟負擔,協助維持家庭功能,降低社會成本。
  • 實施期間: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 補助標準:
    • 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已通報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及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 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所稱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者;所稱身心障礙兒童係指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 補助原則:
    • 本補助與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給付金額、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原托育養護費用補助)、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補助不得重複領取。
    • 補助項目:
      1. 交通補助費:兒童於下列療育單位進行健保給付之早期療育項目,包括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或屬前述治療之認知、感覺統合、親職教育、聽能訓練、視能訓練、視知覺、行為矯正等。
  1. 本府衛生局特約醫療單位。
  2. 本府衛生局早期療育社區公衛醫療群,惟補助項目僅限衛生局審查通過之早期療育項目。
  3. 衛生福利部或各縣(市)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健保特約醫療單位。
    1. 療育訓練費:

兒童於下列療育單位接受非健保給付或健保不給付之專業早期療育項目:

  1. 本府衛生局特約醫療單位之音樂治療、戲劇治療、遊戲治療、藝術治療。
  2. 衛生福利部或各縣(市)政府認可之早期療育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3. 計算方式:
    1. 交通補助費:當日於單一醫療單位進行療育,每天補助新臺幣200元計算;當日於2家醫療單位進行療育,每天補助新臺幣400元計算,以此類推。
    2. 療育訓練費:補助以實際自費金額計算。
    3. 交通補助費與療育訓練費合併計算,一般戶(含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
  4. 不補助項目:掛號費、家長會費、急診費、一般門診、評估、日托班、幼幼班、車資、職訓費及其他非屬療育訓練項目者。
  • 申請方式、期間及相關規定:
    • 申請方式以「按季申請」為原則,惟申請人仍可依自身經濟狀況及需求「按月申請」。詳細規定說明如下:
      • 按月申請:兒童於當月完成療育訓練後,申請人至遲須於次月起算3個月內,備妥資料提出申請(例如:當年度1月份之療育訓練應於當年度2至4月提出申請,至遲須於4月底前提出;2月份之療育訓練應於當年度3至5月提出申請,惟至遲可於5月底前提出,申請期間計算方式依此類推),逾期恕不受理補助。
      • 按季申請:本補助以按季受理申請,每次受理前3個月之療育訓練為原則。申請人請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提出申請(例如:當年度1月受理前年度10、11、12月療育補助資料,當年度4月受理當年度1、2、3月療育補助資料,以下依此類推),惟申請本補助之期限仍以前項「按月申請」規定為準(亦即兒童於當月完成療育訓練後,申請人至遲須於次月起算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逾期提出申請或經本局以書面通知於15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
    • 申請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以郵戳為憑。
    • 本補助以「月」為單位,已申請且獲核定補助之月份,不得重複申請。
    • 所稱申請人,係指兒童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或經本局指定之療育單位等。
  •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療育單據:
  • 申請「交通補助費」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 本府衛生局就醫護照療育紀錄單。
    2. 就醫治療紀錄(療育單位提供之治療紀錄單、紀錄卡等,須加蓋療育單位戳章或治療師職名章,並註明療育項目、療育日期)。
    3. 本局104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交通補助費」治療紀錄單。
  • 申請「療育訓練費」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 早期療育訓練費用收據正本,並須註明單月金額、療育項目、療育日期。
    2. 104年度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療育訓練費」治療紀錄單,並須黏貼收據正本。
  • 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或診斷證明書影本(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或前已檢附綜合評估報告書影本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且尚未到期者免附)。
  • 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須含帳號、戶名,首次申請或變更時須檢附,如戶名非申請人本人或補助對象,須註明關係)。
  • 暫緩入學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 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申請人應主動向本局申報:
    • 死亡。
    • 戶籍遷出本市。
    • 已無發展遲緩情形或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註銷。
    • 其他喪失申請資格之情事。

上列情形如有溢領者,應即繳回,如有領取其他相關補助或津貼者,社會局亦得按月扣抵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另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

  • 本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補助對象接受療育之情形,或向相關單位抽調紀錄,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或以虛偽之證明及資料申請本補助者,應不予補助或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撥款方式:依本局會計程序,逕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帳戶。
  • 本補助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計畫奉 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