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 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 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公告類別: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辦理運動、休閒活動或其他聚眾活動
時,噴放(灑)可燃性微細粉末之行為,為消防法第14條易致火災之行
為,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