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

公告類別:

為提升小型復康巴士服務效能,該處修正「臺北市身心障
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本須知修正重點如下:
(一)自105年1月起重新起算違規扣點點數並實施懲處機制,
如有違反規定者,將於105年7月辦理降等(停權)懲處相
關事宜。
(二)扣點方式:
1、於乘車日前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累計 3 次,扣
點 1 點。
2、於乘車當日用車前,申請更改或取消服務者,扣點 1
點。
3、爽約,扣點 2 點。
(三)懲處方式:
1、半年累計違規扣點達12點者,障別等級降等或停權1
個月(特A等級及A1等級降為A2等級;A2等級降為B等級
;B等級停權)。
2、由本局提供代訂服務之特教生半年累計違規扣點達18
點者,懲處方式同前項。
3、累計違規點數自起算日起6個月後,得重新計算點數

(四)宣導及申復方式:
1、累計達6點者,由承辦廠商提醒通知乘客。
2、遭扣點之乘客如對扣點事項不服,於通知日起算15日
內可以書面提出申復,若有正當理由並提出相關資料
證明者,則不予以扣點。
三、以上修正內容,請向身心障礙教職員工及學生宣導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