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獎勵推動生命教育績優人員計畫
103年3月20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38629號函
103年3月3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27799號函訂定「教育部生命教育推動方案」。
- 鼓勵校園中推動生命教育之教職員工。
- 檢視校園中推動生命教育之努力,展現實際的努力與特色成果,發掘真實事蹟,建立賞鑑機制,以鼓勵朝向積極發展、創新與永續推動。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國立小學列入所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進行遴選),依本要點受理所轄學校績優人員,遴選後推薦報名參加, 可推薦人數如附表一。
- 本部受理大專校院申請案,遴選後至多可推薦10個名額。
- 遴薦對象及組別:推動生命教育工作,且有具體優良事蹟足為表率之教職員工;並依教育階段區分下列五組:
- 幼兒園組。
- 國民小學組。
- 國民中學組。
- 高級中等學校組。
- 大專校院組。
- 幼兒園、國民中小學(國立小學列入所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進行遴選)應於103年7月1日前,函報各教育主管機關。
- 高級中等學校應於103年7月1日前,函報各教育主管機關(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所轄學校函報各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其餘函報國教署)。
- 大專校院應於103年7月1日前函報本部。
二、教育主管機關初審
各教育主管機關請於103年8月10日前完成初審作業並將薦送人員清冊(附件一)、遴薦及具體事蹟表(附件二)及相關表件,函送本部辦理複審評選事宜。
三、複審:
(一)評選小組:本部應籌組評選小組,並於103年9月15日前完成複審。
(二)評選小組組成及評選原則:
1、 評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兼任,置委員八人至十人,由本部敦聘生命教育及學生輔導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之,負責評選。
2、 評選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化、利益迴避及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原則,以維持評選之客觀公正。
四、得獎公告:經本部核定後,預定於103年9月30日前於本部網站公布名單。
- 獲本計畫表揚之績優人員,由本部公開頒贈獎狀乙紙,並函請其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權責就相關人員從優敘獎。
- 獲選具體事蹟收錄於成果專輯。
- 本部預定於103年10月辦理「推動生命教育績優人員頒獎典禮」,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 獲獎人員,提報資料如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情事者,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三年內不良情事,不足為推動生命教育表率者,廢止其資格。
- 依前款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者,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追繳其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