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函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請查照並廣為周知。

公告類別:

一、依據內政部105年12月23日台內民字1050448941號函辦理。
二、旨揭紀念日係內政部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之2規定,報奉行政
院核定4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該日只紀念不放假,請貴機關配合檢視各
項施政作為,並規劃舉辦相關宣導活動,維護言論自由此基本權益及核
心價值。
三、檢附內政部函、行政院函及「4月7日言論自由日之意義」說明資料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