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如有親自照顧自主健康管理學童之需求可請防疫照顧假

公告類別:

: 一、依教育部110年10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9052號函辦 理。

二、家長如有親自照顧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加強自 主健康管理或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之「12歲以下(意即未 滿 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 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需求者,於自主 健康管理期間,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 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 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