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說明

公告類別:

一、依教育部111年1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11921號函辦 理。

二、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 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解釋得以防疫照顧假作為防疫所 需之特別應變措施,合先敘明。

三、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 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倘因縣市政府宣布 停課、預防性停課、改採線上教學、暫停或延期辦理各類 活動、或各類為因應疫情而採取之措施者,如COVID疫苗接 種等,於前項情形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 家長可申請防疫照顧假。

四、有關申請防疫照顧假對象之原則,建議如下:

(一)「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 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 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 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