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5月18日北市衛疾字第 1113132018號函辦理。
二、為防範醫療機構傳播風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訂有居 家隔離、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就醫感染管制,建議管理 期間非急迫性需求之就醫或檢查應延後,並提供醫療院所 於病人收治、採檢及個人防護裝備使用等參考依循。
三、因應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之天數已縮短,並考量自主健康 管理者延後非急迫性醫療對降低傳播風險之助益已顯著降 低,且可能造成就醫困難,爰修訂「居家隔離及檢疫者接 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說明如下:(一)調整居家隔離、檢疫病人於與確定病例最後一次接觸或 入境次日起7日內之門/急診就醫、住院及接受居家醫療 之感染管制措施。 1、門/急診:應於提供照護前,進行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 快篩)。若為「確診者符合採檢陰性解除隔離條件且距 發病日3個月內」或「已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接種 達14天(含)以上」者,得免除篩檢。 2、住院:建議收治於專責病房或隔離病房,依病室空間 配置,以多人1室收治為原則。同室收治者建議依居家 隔離/檢疫身分、性別及相近期滿日等進行分艙照護。 如需繼續住院,可於與確定病例最後一次接觸或入境 次日起第7日再進行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核酸 檢驗,檢驗陰性者,可移出專責病房或隔離病房。 (二)取消自主健康管理者相關就醫規範,包括民眾不需延後 非急迫性醫療、不需主動本府衛生局聯繫安排就醫等。 醫療機構於提供照護時則依循標準防護感染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