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志願服務志工獎勵辦法

公告類別:

     

    一、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暨衛生福利部103年6月11日衛部救字第1031361262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獎勵民眾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凡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申請是項獎勵。獎勵方式計分為:
    (一)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達5,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四)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故以前年度已領取之等次獎勵,不得重複申請。
    三、本獎勵每年辦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