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113年度「志願服務貢獻獎」自即日起至5月 15日止開放申請

公告類別:

歡迎符合資格者洽輔導室申請!

依據臺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志工於本市累 積服務時數在6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頒授志願服務貢獻獎獎狀及獎品。」該辦法第7條第1項規 定:「獲頒志願服務貢獻獎獎項者,每人以受獎一次為限。」 

注意事項:

(一)本單位僅能開立志工於貴單位服務之時數,倘志工於本市其他單位服務,須由各該單位分別開立績效證明書, 由本單位統一申請。

(二)衛生福利部於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號 函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請使用 該績效證明書(新版),惟109年8月3日以前開立之志願 服務績效證明書(舊版)仍有效力。

(三)志工服務時數計算之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4 月30日,並應於績效證明書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四)志工之大頭貼電子檔、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 內頁服務時數)、績效證明書(掃描或拍照上傳)等電子檔案請注意解析度,倘清晰度不足無法辨識,將逕予 退件。

(五)倘有志工個人資訊(生日、身分證)與績效證明書不符之情形,如為系統資料登載有誤,請檢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