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本府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5點但書或第8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飲宴應酬則不得參加,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3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受贈財物應登記 飲宴應酬不考慮
廉政倫理莫忘記 知會政風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