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

公告類別:

(一)第4點第3款:中央氣象局修正為中央氣象署。

(二)第4點第6款:配合災害防救法修正,修正為「......, 且經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劃定警 戒區域,......」。

(三)附件一「登山體能及裝備建議表」中強健體能判斷模式 中經驗模式第2點,「爰使山徑」修正為「原始山 徑」。

(四)檢附更正後「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