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114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

公告類別:

一、依據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 申請及審查原則辦理。 二、前揭申請及審查原則已公告本市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申請 作業時序如下,請協助公告周知,俾相關需求之學生家長 知悉: (一)申請:由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評估學生本人 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代為向學校申請,請於 114年4月10日(星期四)前,備妥申請表及應備資料向 所屬設籍學校註冊組申請。 (二)請特教組於114年4月23日(星期三)前,完成學生資料 蒐集,請依據申請及審查原則「四、申請作業程序及應 備資料」項下(二)應備文件,檢視學生資料是否完 備,並進行初步評估。 (三)請學校於114年4月30日(星期三)前召開特教推行委員 會會議審慎評估。 三、如有申請案件,請至「臺北市特殊教育鑑定安置系統」 (網址:https://special.tp.edu.tw/)延長修業年限項 下新增申請學生,並將相關應備資料上傳系統,以利本局 排定審查會議個案報告時間,請貴校務必於114年5月5日 (星期一)前將申請表(如附件)函報本局,逾期恕不受 理。 四、本局將於114年5月20日(星期二)前,召開臺北市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進行審查,會議通知及個案報告 時間另案通知申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