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14年度「志願服務貢獻獎」自114年5月1日起至5月 31日止開放申請,歡迎符合資格者洽輔導室申請!
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志工於本市累積服務 時數在6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頒授志 願服務貢獻獎獎狀及獎品」,每人以受獎1次為限。
注意事項:
(一)本單位僅能開立志工於貴單位服務之時數,倘志工於本市其他單位服務,須由各該單位分別開立績效證明書, 由本單位統一申請。
(二)衛生福利部於109年8月4日以衛部救字第1091362638D號 函訂定「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請使用 該績效證明書(新版),惟109年8月3日以前開立之志願 服務績效證明書(舊版)仍有效力。
(三)志工服務時數計算之起迄時 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另提醒114年1 月1日起之服務時數應於本市平臺登錄。
(四)志工之大頭貼電子檔、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含封面、 內頁服務時數)、績效證明書(掃描或拍照上傳)等電子檔案請注意解析度,倘清晰度不足無法辨識,將逕予 退件。
(五)倘有志工個人資訊(生日、身分證)與績效證明書不符之情形,如為系統資料登載有誤,請檢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