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臺北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國民小學申請及審核辦 法辦理。 二、為提供學生適性教育服務,本市每年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入 學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工作計畫,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會(鑑輔會)評估學生相關需求,對有明確 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核予特殊教育學生身分(確認生), 並請學校依相關規定提供教育服務。 三、應進入本市國民小學就讀之適齡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學 生,倘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評估因特殊原因有暫緩 入學需求,得於應入國民小學當年度4月15日至4月30日, 檢具相關資料(詳見本市申請審核辦法)向本局提出申 請,復由本市鑑輔會進行審議。 四、經本市鑑輔會審查通過暫緩入學之特教緩讀生,得安置本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由本局依本市身心障礙學生通過 暫緩入學安置作業原則,據以辦理安置事宜。 五、另特教緩讀生具特殊教育確認生身分,貴校(園)得依其 特殊教育需求於各項計畫期程內,為其申請特殊教育相關 支援服務。 六、檢附臺北市114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通過暫緩入學安置作業 原則1份,倘貴校附設不同學部(如附設幼兒園)請協助確 實轉知相關訊息。 七、本案並於本市西區特教資源中心網站(網址: https://www.syrc.tp.edu.tw/)檔案下載區公告本市暫緩 入學計畫書及申請書等資料以供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