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學年度第2學期軍公教遺族學生申請就學優待

公告類別:

一、 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辦理。

二、 本市訂有「臺北市中等以下學校軍公教遺族暨原住民族學生就學費用優待金額一覽表」,按前揭規定本市國民小學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補助項目包含主食費、副食費、書籍費及制服費等項目。

三、 本市所屬公立國民小學請逕依教育部規定減免軍公教遺族暨原住民族籍學生學雜費;另依據旨揭優待條例,有關軍公教遺族就學其他相關費用優待(包含主食費、副食費、書籍費及制服費)說明如下:

(一)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

(二) 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

(三) 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四、 初次申請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如新生、新增個案、轉入生等),由各校初審後報局複審,請於103年2月27日(星期四)前檢附「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費用優待申請書」及證明資料(如: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撫卹助(卹)金證書等)報局複審,俟教育局核定補助函到後,再行繕造印領清冊報局請款,私立學校部分須加附領據一紙。

五、 賡續申請者,本次毋需再重送申請表,請檢附核定通過前函影本併同印領清冊於前開期限內免備文逕送國教科王壬佑老師。

六、 為維護學生權益,請切實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審核,並於規定期間內辦理;本案申請書表件格式請勿擅自變更,並請確認學生姓名及其簽章應清晰一致。

七、 本案不溯及既往,且不得與政府其他教育補助重複請領,特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