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一) 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 (二) 家庭突遭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者。 (三) 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頓依靠。 (四) 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困難者。 二、 申請本獎學金,除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外須為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 (不含補校 不含補校 不含補校 )之 在學生,且 在學生,且 在學生,且 103 學年度 下學期 學業總成績 (包括科及操行學業總成績 (包括科及操行)平均在 )平均在 85 分以 上(每科成績皆須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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