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在家教育鑑定審查計畫

公告類別:

申請資格:就讀本市且有實際居住事實之年滿六足歲至未滿十五足歲國中、國小之在學學生(已入學者年齡不在此限),並持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如白血病、惡性腫瘤等),非自願原因無法到校且有在家教育之必要者。

申請時間

        (一)新申請在家教育學生者,隨時提出申請。

        (二)已核定為在家教育學生者,於每年11月15日、5月15日前提出申請。

相關表件見附件

詳洽本校輔導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