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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業奉總統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31號令公布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一、依教育部105年1月8日臺教師(一)字第1040185086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請貴校配合辦理。
附件:
9c12ec47c55a42b0bbb3363b42d97a12_10131000A00_ATTCH1.pdf
9c12ec47c55a42b0bbb3363b42d97a12_10131000A00_ATTCH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