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藝術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業奉總統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31號令公布

公告類別:

一、依教育部105年1月8日臺教師(一)字第1040185086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機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鼓勵員工及教師每年參與藝術與美感課程或活動,請貴校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