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資格: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法核定之低收入戶。 (二)家庭突遭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者。 (三)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頓失依靠。 (四)家庭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者。
二、申請本獎學金,除符合上述條件之一外,須為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不含補校)之在學學生,且上一學期學業總成績(包括學科及操行成績)平均在85分以上(每科成績皆須及格)。
貳、學金名額及金額: 每間學校乙名,每名獎學金金額新臺幣貳仟元整(若最後核定名額較預定名額少,可能調高金額,最多至新臺幣參仟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