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及外國學生初次申辦外僑居留證及延期居留簡化事宜

公告類別:

為簡化行政流程及提高服務效能,並配合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增訂第22條之1規定,旨揭外僑居留證申辦及居留延期相關事宜爰修正如下:
(一)初次申辦外僑居留證:
1、學生初次入國未註冊者:須檢附入學通知書,比照外籍勞工申辦外僑居留證模式,先行核發效期6個月之外僑居留證。
2、學生初次入國已註冊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書或當學期已完成註冊之學生證等證明文件,核發1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
(二)居留延期:
1、初次入國未註冊經先行核發效期6個月之外僑居留證者:俟其註冊後,再行受理居留延期申請,並補足已繳規費之剩餘效期。
2、於修業年限內申請延期居留者:須持憑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申請延期,如學校尚未受理註冊手續,得免附新學期之註冊證明,逕予延期1年。
3、已畢業欲留臺覓職者:應檢附畢業證書申請延期,其居留效期統一以畢業當月加計6個月為延期居留期限;如屬延畢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實際就學情形酌予核發6個月至1年效期之外僑居留證。
(三)動態管理:學生於居留期間,經發現有居留事由消失情事者,例如接獲學校休學、退學、畢業等異動資料通報,各服務站得逕依權責辦理廢止外僑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