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公告類別: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7年6月15日藝視字第1070001957號函辦理。

二、旨揭實施要點相關異動部分整理如下,請貴校詳閱比賽規則,並協助加強宣導異動之相關資訊。

(一)國小組除書法類以外之各項參賽作品,須為學校課程學習及創作作品。

(二)平面設計參賽作品須有明確的主題、且具有功能性與目的性。

(三)版畫作品須親自構圖、親自製版及親自印刷。

(四)高中(職)組、大專組以上參與決賽時需另附100-200字作品介紹。

(五)高中職組以下書法類之決賽方式,由本市通知取得決賽權之學生,於本市舉行當地現場書寫,並將現場書寫作品逕送主辦單位進行決賽。

(六)報名表部分,作者需親自簽名,指導老師欄位亦需請老師親自簽名,並共負審核作品有無違反規定之責任。

(七)報名表指導老師欄,限填一位就學學校老師(含有合格教師證之代課、代理之指導教師),若無校內指導老師則免填。

(八)指導教師部分,其指導學生作品被確認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明確挪用他人創意之作品者,由主辦單位行文建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九)全國學生美術比賽,首重原創性與獨特性,如經檢舉(檢舉方式必須以真實姓名、檢附具體事證,並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請)為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明確挪用他人創意之作品,應交付評審委員會決議。如於決賽前,經判定有上述情形者,不予評選;如於決賽評審完成後,經判定為臨摹、抄襲、由他人加筆或明確挪用他人創意之作品者,該得獎師生喪失得獎資格,追回得獎獎狀,並須自負法律責任,並禁賽2年。

三、為求比賽之公平公正,請貴校加強宣導參賽學生及指導老師務必遵守參賽規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或有抄襲、代筆等違反比賽規則之情事。

四、本要點可逕自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http://www.arte.gov.tw/)最新公告,或臺灣藝術教育網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專網「比賽實施要點」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