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修正「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條文對照表及發布令

公告類別: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6月2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56473C號函辦理。

二、旨揭實施要點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修正名稱:配合課綱用詞,酌作文字修正,由原「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調整為「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二)第2點:配合課程綱要領域名稱,酌修正本措施文字,另原第2點調整至第4點,並新增本措施所稱本土語文師資,包括教師及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三)第5點:衡酌教學現場所需,依據課程綱要能力指標採分級教學辦理,修正為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七學年度起,擔任學校本土語文教學之現職教師,應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為原則;地方政府所轄學校之本土語文課程由現職教師授課者,其通過本土語言認證教師授課節數占現職教師授課總節數之比率,應逐年提高,並以達百分之百為目標;其進步情形自一百零八年起列入一般性補助款考核指標。

(四)第8點:酌作文字修正為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應優先考量進用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合格教師,並安排其教授本土語文課程。

(五)賸餘修正條文請參閱「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修正條文修正對照表。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http://www.k12ea.gov.tw)法令規章頁面,類別行政規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