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7月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75102號函辦理。
二、旨揭實施要點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第2及3條:考量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之報考族群多屬十九歲以下之學生,係屬無經濟能力或經濟能力較為弱勢之對象。經審酌其他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收費情形,為避免造成各本土語言考試收費標準不一致之窘境,且為推廣客語並鼓勵年輕學子學習客語,避免渠等考生無能力負擔報名費而降低報考意願,十九歲以下者免收報名費及合格證書費,優惠期限為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通過前。
(二)第6條:修正本標準施行日期之規定,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