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登山步道自107年12月31日起為全 面禁止吸菸場所

公告類別: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休憩環 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告臺 北市登山步道自107年12月3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登山步道,指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之定義:該 處列管步道路線邊緣兩側一公尺範圍及涼亭、平台等休憩 空間處。

三、本公告禁菸場所之違規吸菸行為人稽查取締,由臺北市政 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執行,後續行政處分、行政救濟、行 政執行等事宜,由本局執行。

四、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 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