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市府109年9月25日府授秘國字第10901392402號函辦理。
二、各校從事兩岸交流,應聚焦教育交流本質,符合兩岸條例、相關法規規定及對等、尊嚴原則,不得違反相關法令或涉有政治性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