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家長您好:教育局於4月12日限時掛號寄出今年的審查通知單
另因應目前新型冠狀肺炎疫情之預防,請來校家長配合以下措施:
全程配戴口罩、到校量測體溫、填寫個人健康狀況聲明切結書(如附件)
審查時間:4月19日至23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00。
審查先後不影響錄取結果,請家長配合分散到校審查時間
1.學生身分證末碼為奇數者:4月19日(一)、4月21日(三)、4月23日(五)。
2.學生身分證末碼為偶數者:4月20日(二)、4月22日(四)、4月23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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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確定」念私校或出國,請填寫不報到回函(如附件)
若您因不符合優先資格,而被改分發後仍有意願候補,請務必致電學校留下您的電話
改分發意願調查表在4/23前請直接交給區公所或交至學校代送 (勾選意願並不影響分發資格)
(戶口名簿需為「詳細記事」版,其記載內容方能清楚辦識學童與父母之「設籍日期」)
優先分發條件說明 |
審核文件(核對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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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 (必要) |
1.審查通知單(若未攜帶亦可進行審查) 2.戶口名簿或最近1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核對→學童姓名、地址、設籍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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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一項 |
學童之父母、(外)祖父母/持有房屋所有權狀 (權狀日期為109年12月31日以前) |
房屋建物權狀正本(登錄權狀號碼) 若僅出示房屋稅單,則必需附上最新建物謄本 |
學童之父母、(外)祖父母持有法院公證滿3年之租賃契約 (於107年3月20日前簽定及公證,且迄今持續中) |
1.法院公證租賃契約正本(登錄公證號碼)
2.110年1月-4月之水電費收據(或存摺轉帳明細)或其他帳單 (需為學童之父母、(外)祖父母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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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童母親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3條 |
原民會核發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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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持有低收入戶 |
本市社會局開立之本年度低收入戶第0、1、2類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