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通知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2條規定辦理

公告類別:

一、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2條規定,邀請具原住民身分之代表參與民族教育之課程發展及教材選編。

二、各級各類學校有關民族教育之課程發展及教材選編,應尊重原住民之意見,並邀請具原住民身分之代表參與規劃設計。

三、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民族教育教材,由直轄市、縣 (市) 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依地方需要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