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修正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生效。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7月22日衛部口字第1112060158C號函辦理。
二、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衛生福利部承辦人王彩婺小姐,電話:(02)8590-7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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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口腔預防保健業務由口腔健康司辦理,並請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協助辦理,為持續提供此項服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提供預防保健服務,其補助對象及實施時程如下:
(一)兒童牙齒塗氟:
1 未滿六歲兒童,每半年補助一次。
2 未滿十二歲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設籍原住民族地區、偏鄉及離島地區兒童,每三個月補助一次。
(二)國小學童臼齒窩溝封填:
施作年齡條件:七十二個月≤就醫年月-出生年月≤一百四十四個月。
四、提供預防保健服務,其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 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
1 牙醫師專業塗氟服務。
2 一般性口腔檢查。
3 口腔保健衛教指導:使用適量氟化物、定期口腔檢查、正確潔牙、健康飲食及其他指導。
(二)國小學童臼齒窩溝封填:
1 恆牙第一大臼齒窩溝封填(牙位代碼分別為16、26、36、46,每人同一牙位限申報一次)
2 恆牙第一大臼齒窩溝封填評估或脫落補施作(於恆牙第一大臼齒窩溝封填施作後六個月(含)及十二個月(含)評估,每人同一牙位限各申報一次)。
3 一般性口腔檢查。
4 口腔保健衛教指導:使用適量氟化物、定期口腔檢查、正確潔牙、健康飲食及其他指導。
七、服務方式:
(二)由家長帶學童至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施作:
1 家長帶學童持健保卡至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施作。
2 完成本項服務後,請牙醫師填寫「國小學童窩溝封填補助服務方案」施作紀錄單,並預約下次施作或追蹤時間,分由學童家長留存一份,由施作醫師留存病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