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具政府核准立案資格之回收廠商洽本校總務處估價,並上網下載估價項目表,填妥後蓋公司及負責人章,註明連絡電話,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需有營業項目,並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於截止時間前傳真或親送至本校總務處.本次標的物係廢品以現況交付,買受廠商無物之瑕疵請求權,並由買受廠商自行載運.其中若有項目估價單價超過1萬元(含)者,該項目本校將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規定,另行辦理公開標售事宜,廠商不得異議.有需要勘查標的物現況者,請洽本校總務處黃組長,電話02-28912764分機301.
相關規定:
一.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5.66點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6月17日(88)工程企字第8807994號解釋函,機關變賣財物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三.依據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第3點規定,變賣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但奉准報廢財產每件賸餘價值未達新臺幣 (下同)1萬元者,得由執行機關以議(比)價方式讓售;第4點有關估價方式,執行機關可採自行估價或委託估價辦理.,